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自5月1日起实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赋予劳动者免受职业病风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8项权利。
知情权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显眼地方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规范、操作流程、职业病风险事故应对救援手段和工作场合职业病风险原因测试结果。对产生紧急职业病风险的作业职位,应当在其显眼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设施、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施的显眼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能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知道工作场合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原因、风险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手段。
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按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常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流程,指导劳动者正确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学会有关的常识,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流程,正确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拒绝冒险权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职业病防护手段下从事职业风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作业,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减少其薪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